摘要

2012年《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起了民众广泛的质疑和反对,也引发了学界广泛的关注。笔者由《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和保护条例》的出台引发了一些思考,谈了自己的一点浅见,认为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并且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物,也符合所有权设定的条件,采用国家所有权模式更有利于气候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 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