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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若干问题研究

尹田
中国知网
北京大学

摘要

由罗马法上的"恶意抗辩"发展而来的留置权,通常会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发生重叠,但因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为不同性质、不同效力的权利,故二者之间并不发生典型的权利竞合,不能适用请求权竞合的一般处理原则;留置权行使缺乏必要性和合理性,构成留置权的滥用,而非为必要,债权人明显超出债权金额留置或者持续留置债务人财产的,同样构成权利滥用;留置权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其留置标的应为债务人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而不限于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关键词

留置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权利滥用 善意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