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规范性问题是当代英美元伦理学研究的前沿和核心.有相当一部分当代道德哲学家提出在蕴合理由的层面探讨规范性问题,即倾向将规范性进一步分析为道德理由,因此,这就需要进一步探讨理由的来源问题.在此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两种相互竞争的观点,即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主观主义认为行动理由归根结底是基于欲望的或基于关于欲望的事实的.而客观主义则认为理由是对象给予的,是由欲望对象的相关事实的价值所决定的.德里克·帕菲特认为基于价值的理由在表达出规范性的同时也解决了客观理由无意动性的难题,他通过“痛苦论证”、“全部和全不论证”、“不融贯论证”等三个论证,以证明存在着外在、客观、基于价值的理由,最终证明了是某种事实给予我们行动的理由而非我们的行动是为了满足某种欲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