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越发频繁地出现在对南海区域合作的讨论中。但是,因半闭海条款用词模糊、内容框架性而产生的解释与适用争议有待厘清。首先,依据文意解释与起草史证据,第123条并非设立了强制性的合作义务;其次,半闭海条款具有可适用性,明确了海洋区域合作的构成要素。基于上述认识,半闭海条款在南海的适用应排除国际司法适用,在南海区域合作中的适用则:一是可沿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所奠定的规范路径,完善半闭海条款所包含的空间要素与程序要素;二是可沿循机制路径,引入次区域合作,逐步调和既有海洋区域合作机制与半闭海条款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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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四川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