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法优于旧法,是《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冲突解决规则,法的清理也是解决法律规范之间不一致的重要方式。抽象的冲突解决规则缺乏权威具体的解释,“包裹立法”式法的清理批量更新旧法,给理解和适用冲突规则带来了困扰,司法审判中已出现冲突规则理解不一致的现象。理解“新法优于旧法”规则的难点,在于对“同一机关”“制定”“规定”“新法”“旧法”等要素的规范含义认识不清。法的清理、修改对“新法”的认定产生不同影响,具体表现为“部分新法说”与“全部新法说”之分。“部分新法说”认为只有经过清理修改的条款是“新法”,其他条款仍为“旧法”,这一理解更符合法治原则,为司法机关明确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款提供规范指引,也给立法机制和立法技术提出了更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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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