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既不违反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也不违反回避制度的基本原理。侦查人员与公诉人员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关系决定了侦查人员应该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而在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也可以辩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在程序性裁判活动中,尽管侦查人员是以控方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但在理论上也可以视为是以程序性的被告身份出庭应对被告人针对非法侦查行为所提起的程序性侵权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