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对于宽限期实行的是保险人催告后计算宽限期和不经催告而自缴费期限届满日起计算宽限期的"双轨制"。当前,在两种宽限期计算方式并驾齐驱的情况下,对到期欠缴保险费的投保人的催告并不是保险人的应为行为,而是可为行为。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选择不催告投保人的情况,进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甚至终结,不利于保护投保人的利益。此外,催告的对象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对催告书的书面要件没有采用强制性要求的缺陷也不利于充分发挥催告行为的效用。为了防范损害投保人利益,在立法层面上尚需对保险人的催告行为进行更细致的规范,并对催告的对象范围以及催告书的书面要件进行立法...

  • 单位
    深圳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