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公民民主意识迅速增长和新媒体等资讯手段日益发达的形势下,应当把回应型政府建设作为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公民表达是公民直接或间接地以政府为对象的表达行为。在面对不同渠道的公民表达时,国家机关负有不同程度的回应义务。从社会性渠道、到参与性渠道、再到机构性渠道,国家机关的回应义务越来越高。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以及国家机关在行使不同性质的权力过程中负有不同的回应义务。从裁判权、到管理权、再到规范制定权,国家机关的回应义务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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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