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考虑法律规避行为的违法性,两大法系国家均采取了措施对其进行规制,但是两大法系的规制途径并不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法律规避制度直接规制法律规避行为,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公共政策、政府利益分析等灵活方法间接规制法律规避行为。鉴于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无法涵盖法律规避制度、英美法律规避的替代性制度无法适用中国、法律规避制度的自身价值,便可以略知我国立法应全面承认法律规避制度,提高法律规避的立法位阶,配套相应具体的司法解释。

  • 单位
    福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