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西方经济法的产生旨在授予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但这并不适于解决当下的中国问题。行政权力过于庞大并日渐扩张的态势必然要求经济法予以有效回应,控权应当成为中国经济法的主旨。不论从法的一般属性,还是从经济法的独有特征来看,控权都能够与之兼容。我国经济法的现有制度虽有对控权功能的文本表达,但仍然不够,与法治经济实现的要求亦相去甚远。虽然行政法也以控权为己任,但其与经济法在控权对象和违法性审查标准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才可以形成对政府权力的有效控制。

  • 单位
    中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