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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救济的理论分析

宋跃晋
中国知网
广东药学院

摘要

药品不良反应属药品容许性危险,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不存在缺陷,药品企业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受害人自担药品不良反应的损失有悖社会正义,对受害人予以救济是公平正义的要求。通过衡量各种冲突的利益,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可以采用基金方式给予受害人补偿。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构建我国科学规范的药品不良反应救济制度。

关键词

药品不良反应 损害 救济 侵权责任 基金 adverse drug reactions(ADR) damage remedy tort liability fu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