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型国有企业是国企改制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历史现象。对于新型国有企业的性质,学界一直在经济性(企业性)与非经济性(政府性)间存有重大争议。本文综合考察新型国有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特殊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在经营运行中的经济性特征和非经济性特征,认为新型国有企业的主要性质应该界定为经济社区,由此将其非经济性质与经济性质统一起来。在此基础上对其承担的功能进行细致划分,并从中逐渐理清其监管的经济、社会与政治三位一体的复合目标体系,从而为新型国有企业监管机制的建构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 单位
    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