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民、行诉讼制度下分饰两角的行政机关在伴随社会发展而逐年增加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据重要位置。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可以考虑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现行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锁定为公民和社会团体,符合公益需求,但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却有待商榷。

  • 单位
    东北林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