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企业排污监管需要企业、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各博弈方的合作。企业是排污的主体,减少企业污染物的净化成本,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可以缩小企业的排污不达标空间;而政府部门是监管的主体,降低政府部门的监督成本,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可以扩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空间。值得注意的是,公众的环保参与既可以缩小企业的排污不达标空间,又可以扩大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空间。因此,为了保护环境必须做到:建立强度适宜的企业排污处罚机制,支持企业采用新的净化技术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政府部门的监督水平并有效降低监督成本,完善机制引导公众参与环保建设。

  • 单位
    暨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