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学章程是大学自治的根本法律依据。通过追溯1650-1780年哈佛学院以特许状为法律渊源而衍生的大学章程体系的初期发展,探讨了以哈佛学院特许状及监事会章程为源头的早期大学章程的历史地位和作用。特许状赋予了哈佛大学的法人地位,监事会章程及相关法案不断调整和完善监事会和院务委员会的权力分工,形成了哈佛大学监事会和院务委员会共同治理的管理传统,奠定了大学章程在大学治理结构中的宪章地位,保障了哈佛大学的学术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