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的法理念指引下,预算法的核心机制及其规范结构呈现出控制取向的规范主义公法风格。然而,面对现代社会日趋复杂的利益诉求,预算法的实施过程在致力于提供一套行之有据的合法性方案的同时,也在为服务于政府公共职能的履行提供从法理念到相关实施机制的有力支撑,由此呈现出与现代功能主义公法更相契合的发展趋势。预算法的功能主义趋向并不意味着预算控权的规范主义制度逻辑不再受重视。立法建立的控权平衡系统因公共政策目的导向与绩效结果导向而被打破,进而面临预算扩张的常态化与预算控制乏力、预算绩效的结果偏向与规范化体系的反思匮乏、规范结构改革的零散化与功能整合缺失等多重风险,需要高度关注...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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