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危难救助者的损失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或补偿,导致人们对危难救助行为心存疑虑。然而,随着风险社会的出现及其程度不断加深,在防范和化解风险过程中,一种最有效的途径无疑是让社会大众共同分担救助他人的义务,这相当于为国家履行职责。因此,国家的责任不可或缺。根据行政补偿理论中的公共负担平等说,国家应当对危难救助者给予行政补偿,以弥补其因救助行为所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