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协商制度不仅具有程序法上的效率优势,更是实体法意义上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具体表达和实际应用,认罪协商制度的认罪和量刑建议过程即是刑罚正当化的实现过程。所以要厘清认罪协商的刑罚正当化根据:即侧重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但又兼顾了一般预防和报应的效果实现,并以此为目标进行认罪协商的配套设置。而我国未来构建真正有效的认罪协商模式除了需要构建具体协商程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采用规范的方式对实现刑罚目的正当性的认罪协商实体内涵进行具体规范,方能保障认罪协商的实体法功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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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东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