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失信联合惩戒的问题核心是污名。污名的法律属性及其社会效果,在不同的时代各具不同的表达。古代刑法上的污名,是一种附随性刑事制裁措施,具有控制违法犯罪行为和提升伦理道德认同的社会效果。近现代美国、德国和日本行政法上的污名——"违法事实公布",是一种依靠社会非难确保义务履行的特殊方式,具有强化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失信联合惩戒之污名,因所针对行为法律后果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属性和社会效果。污名的泛化会带来合法性危机和诉讼风险,并影响失信联合惩戒的法治化,应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应对失信联合惩戒之污名进行法律控制,防止污名的泛化和降低其对法治中国建设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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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山东大学(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