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的发布为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回归A股市场铺平了道路。存托凭证机制的实施有利于优化境内资本市场上市主体的产业分布结构、促进境内资本市场与国际接轨,使得国内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分享新经济红利。但是,由于部分境外上市企业采用同股不同权架构,加之投资者面临较高的诉讼障碍,存托凭证机制可能给我国资本市场带来较大冲击、加剧投资者风险。为了更好地保障投资者权益,建议厘清存托凭证的法律关系,在私法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为信托法律关系,在监管层面上明确存托凭证发行属于证券发行,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存托机构共同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同时,采取充分发挥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的维权...

  • 单位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