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浙江地区的均徭法在正统年间出现,至迟到成化年间就已经在全浙地区推广了。均徭法实施以后,地方政府将徭役佥点权从粮里长手中收回,增加了对基层社会的控制。均徭法调整了正杂役之间的应役间隔,民户可以在承当正役四年之后再承当杂役。均徭杂役的应役方式与里甲正役不同,采用户役形态,地方政府要将应役各甲的人户按照人丁资产多寡排列,再佥点相应程度的徭役,这种方式即便到了十段法成立之后也依然保持不变。

  • 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 辽宁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