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博尔赫斯的人生经历和创作实践与梦有着密切的关系,做梦、写梦、谈梦是其个体存在的重要确证,形成了其独具特色的诗学思想。在理论上,他提出梦是一种创造、噩梦是梦之虎、作家是写梦者、文学是有引导的梦等诗学观。在实践中,他创作了许多类型的梦,如循环梦、蝴蝶梦和原型梦。这些理论和实践体现了弗洛伊德、荣格等精神分析学家的思想,同时也弥补了精神分析的某些缺憾。因此,从精神分析角度阐释梦与博尔赫斯诗学,可以更好地彰显博尔赫斯诗学中梦元素的价值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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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大学中文系; 中国矿业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