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民法理论将人格权的商业利用置于人格权理论范畴中,导致人格权出现异化现象,造成理论上的诸多难题。造成人格权异化的原因在于对于人格权本质属性认识不清,不区分权利对象和权利客体、人格自治理论在人格权理论问题上解释和适用的扩张。为解决此难题,区分不同的对象和客体,对不同的法益予以不同的保护方式,并将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制度从人格权制度中抽离,纳入财产法的范畴之中,从而维持人格权理论的纯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