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3年《商标法》的修改,第57条增加了"容易导致混淆"的表述,改变了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第59条第3款确立了学术界讨论已久的商标先用权制度。这两处修改都为商标共存理论在我国的适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本文在阐述商标共存内涵的同时,探讨了商标共存的正当性,分析研究了我国商标共存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期在我国建立商标共存制度。

  • 单位
    北京化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