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是情理的固化与强化,情理是法的优化与升华。民族地区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习惯法、民间习俗等符合“法”的特征的“情”“理”在民族地区传统治理和现代社会治理中都将发挥重要作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具有特殊性,比如边远且复杂的自然条件、特别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多样化的价值观念等。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存在执法资源欠缺,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宗教习俗影响,民族团结教育碎片化等现象,调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因此,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情理法融合过程中要注意丰富执法资源,提高工作人员队伍素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通过法治促进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健全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融合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情理法”,为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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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广西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