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属于行政垄断行为与经济垄断行为相互嵌合的混合型垄断行为,它由行政权力滥用因素与经济权利滥用因素加总汇合而成。由于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并未包含厘定该种垄断行为法律责任的专门性法律条款,这导致在执法与司法实践中涉及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结果缺乏公正性与统一性。为了扭转这一境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必要借鉴域外先进模式,通过修订《反垄断法》方式,对行政限定型经济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类型化区分,并明晰统合型豁免标准所涉及的法益类型与内部构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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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