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呈现出日益紧密的融合态势。在此背景下,应以目的解释为管道,实现对刑法适用的政策性引导。这种目的论解释下的政策性思考,并非只是传统目的论操作的简单重复,而是在相当意义上拓展和深化了这一操作。这具体表现为:目的来源的凸现;目的的正当化证成;目的与后果的贯通;目的的开放性权衡及目的之例外创设。当然,尽管刑事政策之于目的论操作有其价值,我们也不能忘却此种影响的界限所在。应当从事物的内在秩序、文义边界、教义形式及体系化审查等不同方面,来控制刑事政策对目的论解释的影响限度。

  • 单位
    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