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责官员的去向与安置作为行政问责最后一个环节既体现行政问责的执行效力,也反映行政问责制度本身完善与健全的程度。问责官员"悄然复出"、"迅速复出"、"神秘复出"甚至"无痛复出"等失范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的行政问责制在制度设计与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着诸多漏洞,如缺少对行政问责客体的后续跟踪和监督机制,问责标准模糊、范围狭窄,问责程序启动的内生动力不足,制度合法性自我消解等。重视并规范问责官员的复出机制、细化并统一行政问责标准、强化异体问责及加强行政问责制度的执行力度是修复行政问责制度漏洞、促进行政问责制度建设、深化行政问责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