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成功试行,到《监察法》的颁布,我国的法治建设又迎来崭新的一面。有改革就会有新发展和改变,经过试点地区的实践和探索,出现了一项新措施——留置措施,其是涉及被调查人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留置措施专门适用于监察委员会调查工作,其他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不得采用。但是在适用过程中,由于性质不明确、现行规定不完善,导致该措施的争议颇多。

  • 单位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