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共享平台的信息利用目前基本处于自主状态,现行立法尚未提供具体可操作规范,从而客观上纵容平台放任信息攫取本能,过度收集、宽松审查和不当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导致诸如网约车领域的恶性案件发生。厘清平台的信息规制义务迫在眉睫。在信息收集环节,平台应按关联、必要、准确、完整等标准细化收集范围及方式。在审查方面,信息的外部性效应要求政府与平台在"公益攸关"信息范围内联动审查,调整人工审查与技术辅助之协同模式。鉴于"双边市场"的非经营者-消费者关系特性,共享经济的信息披露需处理好协议披露和强制披露、主动披露和被动披露、守信披露与失信披露的关系。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