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mmary
《民法典》合同编第558条中将旧物回收义务规定为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之一,第625条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了对特定标的物的回收制度,这标志着企业旧物回收义务正式被纳入民法调整。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体现了企业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企业旧物回收义务目前在民法法律规范中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具体表现在义务承担主体界定尚不明确、缺乏旧物回收内容和范围的规定、法律责任适用不清楚等方面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对《民法典》中旧物回收义务的条款进行规范解读,对旧物回收义务主体和内容研究加以界定,基于“绿色原则”对其加以体系性阐释和开展法律责任方面的研究,并结合域外相关制度建设经验,将会有助于推动完善企业承担旧物回收义务的法律机制,为促进企业履行好环境保护社会责任提供重要理论和实践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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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