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当从产品质量的实践出发,科学地设计和完善经营者产品质量义务制度。要以从生产和使用两大环节观察、提炼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应然关系为基础,以激发经营者保障产品质量内生动力为目标,在产品责任法、产品质量监管法框架下,分析和表达经营者产品质量的应然义务。其中,产品安全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底线;在满足产品安全要求基础之上的产品合格义务,主要是意定义务,体现多样性;相关经营者特别是质量中介服务机构的信息真实义务是支撑。

  • 单位
    北京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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