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公园立法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法治的重要任务之一,明确立法模式是国家公园立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之一。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似乎对"一园一法"模式情有独钟。应该说,该模式的兴起有其独特的政治背景和法律渊源,其核心功能是对每个国家公园实行差异化管理。但是,我国当前国家公园的政策指引和立法实践要求针对每一个国家公园制定一项内容大同小异的地方性法规,实际上是对该立法模式的异化,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一园一法",并无法真正实现其核心功能。因此,要从形式意义上的"一园一法"模式过渡到实质意义的"一园一法"模式,即由全国人大通过国家公园综合立法来确定国家公园的国家属性、划定方法、保护目标、管理体制机制和主要制度等...

  • 单位
    武汉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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