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山西省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遇到一个困扰农村基层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的问题,即改革中是否设置集体股.《山西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应当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和设置的集体股占多少份额,应当遵循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笔者认为在改革实践中,不设置集体股更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有利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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