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相关理论问题和具体规定需要深入辨析。利益平衡理论虽然被广泛应用于论证各方面的问题,但它仅属一种抽象的论证原则。互联网技术在促进作品快速传播的同时,也使著作权制度的溢出效应显著放大。数字传播时代的到来督促人们修改源自机械传播时代的著作权法规定。在概念、逻辑、语言、作品界定、权属、权项设置、著作权限制与集体管理等方面,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均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以促进著作权法更上层楼,成为我国著作权制度的良好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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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