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历史传统塑造了中国当前社会依然为差序格局的社会,其特征是社会按照传统伦理划分为以血缘为中心远近亲疏不同的群体和阶层,也传递到环境信用法律中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当中,使市场计价和信用可测度受到局限。文章对比中西方差异性社会关系对环境信用法律规制的影响,认为在立法方面可通过法律主体具体化、法律主体多元化、利益评估程序法制化进行规制,在司法实践方面可通过环境信用数据规范化、疏通跨区域环境信用执行、环境信用执行的责任范围有效界定等方面改进,从而保证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相互促进和统一。

  • 单位
    中山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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