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区域"沉船文物被打捞上岸后的处置问题不太明朗。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表明如果"区域"沉船文物存在来源国、文化上的发源国或历史和考古上的来源国,应当优先考虑这些国家保存或处置沉船文物的权利;如果存在可辨认的物主,那么物主对该沉船文物仍享有所有权。实践中,如果由美国法院来解决这一问题,对于国家船舶和财产,中国应主张国家财产扣押豁免以排除美国法院的管辖权以及打捞物对中国有主权利益以促使法院将打捞物交由中国政府保管;对于私人船舶和财产,中国可通过支付打捞报酬以恢复对沉船文物的处置权利。

  • 单位
    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