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修《宪法》第127条首次将"执法部门"入宪并规定了其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这无疑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重要宪制问题。在功能主义的权力配置原理下,"执法部门"作为包含诸多职能专业化分工的部门而符合"功能最适当"机关,其作为组织结构合并调整之后的一个属性概念,也符合"机关最适当"承担功能。但从现有宪法文本的规定来看,"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制约关系仍然存在规范结构缺陷、抽象原则壁垒、价值诉求失衡等制度困境。为此,从宏观层面,需要运用宪法释义学的原理与技术,明确权力的核心领域不可侵犯、完善宪法原则的规则化、坚持正当法律程序与司法审查的救济途径,以保证权力配置的合宪性运行。从微观层面,为了...

  • 单位
    东南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