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在南极的考察历史最久、活动范围最广,主导了1959年《南极条约》的缔结并引领了南极条约体系的走向。美国的南极政策目标是确保"积极而有影响的存在"。为此,美国建立了主管南极事务的部门框架及政策协调机制,出台了南极立法,采取了有效的执行措施。中国是南极事务的"后来者"和"非主权要求国",在南极事务上与美国有共同的利益和关切,但在参与南极事务的能力、南极政策的目标定位以及南极政策法律的制定与实施等诸多方面与美国存在较大差距。美国的南极政策与法律对我国有重要的启示。

  • 单位
    复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