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对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及程序选择的明智性、自愿性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值班律师存在尚未辩护人化、介入案件的范围过广以及介入时间不明等问题。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值班律师制度,应当通过将值班律师适度辩护人化、缩小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范围,从而构建起一套由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委托律师共同参与的阶层性、差别化的认罪认罚案件律师参与制度。同时,在借鉴英国值班律师制度之及时性特征的基础上,明确值班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防止值班律师演化为"见证律师"。

  • 单位
    上海政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