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关条文的修改混淆了既定环境法律关系、扰乱了稳定的环境法律秩序;不但与立法说明的解释严重不符、反而偏离了修法初衷;不但未能触及"违法成本低"的现实,反而助长了违法行为的气焰。应当暂停《环境保护法》修改工作,待国务院有关体制改革决定实施之后再行考虑全面修法。

  • 单位
    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