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些年来,我国加大了运用刑事手段保护"三有动物"的力度。但是,审判机关对非法狩猎罪的系列判决引发了公众的争执。究其缘由主要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非法狩猎罪的司法解释存在定罪标准太低,背离立法原意越权解释,循环解释以及对主观违法性要素"明知"解释欠缺等。非法狩猎罪司法解释在刑法规范框架内科学、合理地完善,以实现立法的实质正义。具体来说,应当删除现行解释第6条中第2项和第3项,适当提高定罪数量标准,将狩猎数量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结合起来确定定罪的基本标准。当非法狩猎行为没有达到规定数量时,应当增加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10次以上以及非法狩猎行为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以上应当定罪的标准,将"明知"证明要求在解释...

  • 单位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