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构建了现代国际投资仲裁体制,克服了外交保护和当地救济的不足。但是,晚近国际投资仲裁程序出现了正当性危机。其中仲裁员缺乏独立性尤为突出。因为仲裁员是国际投资争端的裁决者,是案件公正处理的保证,是整个国际投资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核心因素。因此,应该构建常设性国际投资仲裁机构,避免仲裁员与案件的利益冲突,同时应该完善《ICSID 公约》的规定,详尽界定仲裁员缺乏独立性的情形,以确保仲裁员独立性的实现。

  • 单位
    浙江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