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10月生效的《物权法》将宅基地使用权性质定为用益物权,然而对宅基地上私权流动问题未予回答,为实务中的理解和适用制造了混乱,更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对宅基地进行登记并重新界定房地关系,力求平衡宅基地使用权和所有权人的利益,确保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现实产生的冲突得以缓解,从而完善宅基地上私权流动的方式和方法,最终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利益共享。

  • 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