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申办奥运会前,我国体育立法还是遵循社会体育立法观。在我国申办奥运会成功后到2008年奥运会结束,我国精英体育立法观占主导地位。随着后奥运时代的来临,为促进我国社会体育的发展,我国应重新确立社会体育立法观,即确立社会体育立法具有主导性的、优先性的地位。在实践运作中,有关立法主体应根据我国现实体育立法状况,确立社会体育立法的基本思路与工作重点,同时采取一定措施保障社会体育立法的有效实施与实现。

  • 单位
    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 山东大学(威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