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金融危机全球化背景给刑事法领域带来了激烈震荡,随着经济前行乏力,世界范围内的腐败及其衍生犯罪日益猖獗,各国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加以应对,其中强化职务犯罪控制手段成为重要措施之一。为了有效提升打击腐败行为的效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一步丰富了职务犯罪侦查手段,进一步拓展了侦查幅度,特别是对一系列特殊侦查手段的授权和准许值得关注。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仍存在侦查手段单一、侦查效能低下的现实短板。从侦查行为的客观规律及职务犯罪行为的自身特点出发,我国检察机关应确立特定条件下特殊侦查措施优先适用权,并积极设置优先适用的途径和渠道,具体可体现为对国内法的优先权、对其他侦查机关侦查行为的优先权、对其他侦查手段的优先权、不受重罪原则与比例原则限制四个方面。作为具有典型性的特殊侦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现实价值,在必要的程序规制下的优先适用可以取得较为良好反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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