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命科学技术的研究对象是人的身体,是对人的内在自然的认识、改造和利用,这使得生命科技活动需要特殊的道德辩护,而合适的道德辩护应当是义务论的而非目的论的。以"自然人"的尊严为价值支点,确定生命科技活动的道德边界,符合当代生命伦理研究的主流观点,通过"自然人"主体的确立,既避免了对尊严主体定义过宽之弊,又避免了对尊严主体定义过窄之弊,并能更清晰地把握"尊严"的确定内涵,从而在实践上为生命科技活动确立了更具操作性的道德边界。

  • 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 云南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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