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比较中外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及其三种不同呈现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对大学章程制定主体的法理分析,提出我国大学章程制定主体应回归大学本身,并强调探索符合国情的具体形式。

  • 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 广东药学院; 教育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