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诉讼标的论争的回顾。这次论争以"如何确立给付诉讼中审判单位"问题为核心,展示了日本民事诉讼法学不同于德国法的独特气质。首先,诉讼目的论的纠纷解决说对诉讼标的理论产生了巨大影响,学者们对"纠纷"概念的不同理解,构成了理论分歧的关键。其次,在保护被告的制度设计上,基于不同的诉讼观,出现了父爱主义与被告自我答责两种对立的立场。此外,文章还探讨了新诉讼标的理论没有被裁判实务接受的原因,并阐明了民事诉讼法学的成熟与诉讼标的理论研究式微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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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京都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