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期罗尔斯从"合理多元论事实"出发,建构了"公共理性"观。其法哲学启示在于:国家及其立法应当遵循"中立性"的原则,应致力于正当法律秩序的构建,而不能偏护任何一种宗派性的善观念;公共证成的内容应由一系列自由主义的"政治正义观念"给定,而不能直接来源于某种宗派性的善观念。哈贝马斯的"后世俗社会"理论对该理论的社会理论预设和法哲学逻辑均构成了某种挑战。